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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代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25-03-23

代孕是由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委托怀孕生子的行为

爱之晶:代孕有哪些基本特征

代孕是利用(一个)女性的妊娠能力帮助另外一个希望成为父母的人或一对夫妻生育孩子的行为,换言之,代孕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代替其他女性完成怀孕生子的活动,代替他人怀孕生子的女性--代母,必须是有生育能力的适龄女性,这是代孕能够发生的生理基础。

为此,代母自身必须子宫健全且成熟,而且满足必要的生理条件,能够保证给胎儿提供一个适合生长发育的环境可以孕育并产下胎儿。但另一方面,代孕生殖并不都要求代母的整个生殖系统功能健全,因为在有些代孕中,卵细胞的获得、授精、胚胎初期都与代母无关,因而代母的卵巢、输卵管等生殖器官的功能作用并不都需要,代孕者只要替代孕育的器官成熟、健全就能成为代孕者。

此外,这里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生理上的女性,即具有女性生殖器官、能够怀孕生子的人,而不包括心理上的女性。即那些通过变性手术变成外观和心理上的男性,但却依旧具有女性孕育功能的人也在此列,也可能会成为代孕母亲;而那些通过变性手术变成外观和心理上的女性,但却实际上并不具有女性生殖功能的男性变性人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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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代母替代他人怀孕生子的行为

就其伦理与法律本质而言,代孕是对夫妇之中“夫”的一方没有生育义务的女性为有生育义务但却没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或不愿履行这一义务的女性代为履行生育义务,怀孕产子的医学过程。从传统的生殖观念来说,怀孕生子是女性与其在伦理(如同居者)或法律(夫妻)上具有生育义务的配偶生育子女的活动,是其履行伦理或法律上之生殖义务的体现。而代孕则是具有以上义务的女性无法履行以上义务或不愿履行以上义务而委托其他女性来替代自己履行这一义务的活动。以此为基点,那些用自己卵子与他人精子在其子宫内结合而为他人生儿育女的行为(即部分代孕)尽管看上去似乎是一种“自孕”,但本质上仍属于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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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角度来理解,代孕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但通常又不受一般民事合同法所调整。就抚养子女的意愿而言,代母在代孕之初即表达了

为他人怀孕的意愿;而就委托人而言,其委托代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代子并取得对代子之亲权。因此,在代孕合法化的环境中,一般而言,待代子出生后应当由代母将代子交付委托夫妇,并由该委托夫妇抚养并取得亲权。但实践中经常发生代母在代子出生后因情感等方面原因而拒不交付代子给委托人的情况,甚至也发生过代子出生后委托人反悔而拒绝抚养代子的现象。

代孕是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的行为

代孕尽管也俗称“借腹生子”,但与传统的“借腹生子”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传统的“借腹生子”是通过直接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将男性精子射人其体内,并使其受孕、分娩的方式完成的,是需要男女性接触的传统生育方式,其实质是“借宫借卵借性生子”代孕则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产物,它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来的,是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地加而派生的。它以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或人工授精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技术支撑的,已经与性交完全脱离,其实质则是“借宫生子”或“借宫借卵生子”而且,就两者的伦理基础来看,传统的“借腹生子”属于婚姻外的不正当性行为在伦理上受到谴责;而代孕尽管也会受到伦理的责难,但却非因性行为或性关系引发。讨论的代孕规制的法律问题并不包括传统“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而仅指现代医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代孕规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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